在環境執法檢查中,發現某企業危險廢物倉庫內刺激性異味大,危險廢物倉庫未設立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未配套廢氣收集處理設施,部分盛裝危險廢物容器外也未設立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辦案人員在該案法律適用方面產生不同意見,種觀點認為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七十九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外未按規定設置標簽、未按規定貯存危險廢物兩種環境違法行為分別進行立案處罰;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該適用《固廢法》第七十九條,以未按規定貯存危險廢物為案由立案處罰。筆者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就此問題進行分析。
危險廢物的貯存有什么要求?
依據《固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依據《固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貯存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已于2002年7月1日起實施,屬于強制性國家標準。該標準第1.2條“適用范圍”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危險廢物(尾礦除外)貯存的污染控制及監督管理,適用于危險廢物的產生者、經營者和管理者。該標準內容規定了危險廢物貯存的一般要求、危險廢物貯存容器、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與設計原則、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運行與管理等具體要求。本案中的“危險廢物倉庫未設立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未配套廢氣收集處理設施”,不符合該標準“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與設計原則”中的第6.2.2條關于“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及氣體凈化裝置”規定,可以認定為未按規定貯存危險廢物。下圖為手工模式下的危廢標簽,無法做到快速準確地掃碼追溯。
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外應該按什么規定設置標簽?
《固廢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中“一般要求”的第4.9條規定了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必須粘貼危險廢物標簽,該標準附錄A規定了危險廢物標簽樣式;該標準“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運行與管理”中的第7.3條也明確,不得接收未粘貼符合第4.9條規定的標簽或標簽沒按規定填寫的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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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標簽和未按規定貯存危險廢物兩種違法行為之間有什么關系?
《固廢法》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外未按規定設置標簽”和“未按規定貯存危險廢物”兩種行為的違法責任均為處罰款10萬-100萬元。從前文可知,危險廢物倉庫內的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外未按規定設置標簽屬于未按規定貯存危險廢物的其中一種情形,本案實質上是一種違法行為,即未按規定貯存危險廢物。本案如果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外未按規定設置標簽”“未按規定貯存危險廢物”分別予以立案查處,則違反《行政處罰法》有關“一事不得兩罰”原則。因此,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僅對“未按規定貯存危險廢物”予以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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